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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
来源:博兴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9-08       浏览量:3269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做好服务工作,提高使用效率,节约成本经费,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两类。

  第三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奖惩措施等。

  第四条  委机关办公室为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公务车辆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文件取送、紧急公务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委机关监督执纪机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使用。

  第七条  公车补贴范围以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八条  公车补贴范围以外的公务活动,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确有需要的集体出行,出行人员可以提出申请,提前1-2天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租赁车辆。其他工作人员到城区以外进行公务活动,一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事后按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三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驾驶员与所开车辆相对固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印发制式表单,每台车辆都要建立出行台账,做到用车登记。

  第十二条  执法执勤车不能同时保障几个室(部)使用时,办公室根据用车任务性质和里程的远近调整安排。一般情况下,按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安排用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所有车辆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的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派出的公务车辆当天能返回委机关的,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单位的,要向办公室报告,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办公室每季度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一次登记汇总。

  第十五条  过路过桥费实行ETC卡计费,ETC卡外产生的过路过桥费报销实行一次一表、一月一报。所有票据需与车型、车号相符,且时间、地点与出车时间、地点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六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护、保养或更换零部件,驾驶员需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的,需及时报告履行审批手续。维修后,驾驶员要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及金额,并在维修清单上签字。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到非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外出发生故障需就近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按照程序经批准后维修,凭维修清单和发票报销费用。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驾驶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第二十一条  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或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出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确保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一经发现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严禁驾驶员将车辆外借,违反规定私自将车辆外借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机关规章制度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委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新情况,遵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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