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机关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管好印章,每次用印后要放入抽屉并锁好。一般不准带出办公室使用和存放。印章要常清洗,保持字迹的清晰。
二、使用委机关印章须经分管副书记、书记批准,涉及案件检查、案件审理、表彰奖励审核、向上级的请示、汇报等重要内容,须由书记批准后使用印章;若主要领导外出,须向分管副书记汇报,分管副书记向主要领导请示后方可使用印章,其他事项根据程序严格办理。
三、严禁在各种空白纸上盖印。
四、凡需盖印的文函,管理人员必须先检查(包括:批准者、文函格式、份数等),如发现有错漏,要及时指出纠正。如有异议,须即请示领导。
五、印章由专管人员亲自用印,力求做到印记清晰、规范。他人用印时,专管人员不得离开用印办公室。外出需用公章时,必须经分管副书记、书记同意,由公章管理人员共同前往办理。
六、坚持使用《印章使用登记薄》,对需要登记的的用印事项逐项登记,由用印者签字,以备查对。